临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政务   2024-10-09 11:49   内蒙古  

我区已进入秋收时期,也是焚烧秸秆污染空气环境的高发期,为防止秸秆焚烧影响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临河区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务必高度重视

各乡镇(农场)、办事处和各相关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迅速动员部署,举全力、谋全局、聚焦点、抓重点,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的高压态势,推进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切实做好秋季秸秆离田还田工作

各乡镇(农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政策,以用促禁、以禁促用;建立秸秆还田离田台账,摸清每一地块秸秆产生量、计划还田或离田时间、数量及方式,各乡镇(农场)要将责任落实到村、地块、农户,明确相关责任人和网格监管员,抢时间、抢进度,确保秸秆离田顺利推进,从源头上消除露天焚烧隐患。

三、实行全面禁烧

(一)临河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根茬、杂草、落叶、残膜以及垃圾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各乡镇、农场、办事处和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二)各乡镇(农场)组织各村组对田间、地头、村庄周边、道路两旁等地的秸秆、杂草、垃圾等进行清理。三级网格负责人要加大秸秆禁烧巡查频次和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从源头上全面清除焚烧隐患。

四、依法严格处罚

对发现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等违法行为,由所属乡镇(农场)或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进行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造成火灾的,区公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行为,对于提供真实、有效证据的群众,将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热线: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版面编辑 / 杜重阳  审核 / 田海霞 李   敏
责任编辑 / 隗家鸣  终审 / 巩   蓓 韩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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