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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美丽新河池,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出台《河池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条,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类、市政工程类和个人自建房项目规划核实管理,详细规定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条件、核验内容、核实程序等,有效避免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擅自变更规划、涉嫌违法建设等问题,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分期规划条件核实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申请分期、分栋、分层、分户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简化规划条件核实办理流程,详细列出16种符合调整备案后可直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情形。明确建筑面积及建筑高度的误差范围,对误差范围内和误差范围外的,提出不同处置要求。分类处置缩减规划条件核实周期,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如存在局部改变住宅套型布局,增加建筑面积情形的,实行分类处置。通过优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
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局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工程类、市政工程类和个人自建房项目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企业、市民了解和支持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共同推动河池市城市建设和发展,为全市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点击链接阅读《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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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自然资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2024年第8次局务会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流程,切实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1号)《河池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池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 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联合验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除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特殊项目外);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多测合一”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市政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第三章 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类项目
规划总平面布局
(1)建设用地范围、建筑物平面位置及尺寸、建筑红线、建筑退距、建筑间距、道路、出入口位置、绿地设置、停车位数量及布局等;
(2)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核查建设用地红线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总停车位数量、配套商业比例及其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各项强制内容。
建筑单体
(1)建筑层数及层高、建筑总高度、建筑平面布局(含地下室部分)、建筑使用功能、建筑外立面(色彩、材质)、竖向标高等;
(2)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及不计容建筑面积、分类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含住宅、商业、公共架空层、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二)个人自建房项目
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外立面、竖向标高等。
(三)市政工程类项目
市政管线工程
市政管线工程的平面位置、长度、起止点、埋深等,及与道路红线、绿化和相邻建(构)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
市政交通工程
市政交通工程的平面位置、长度、宽度、横断面形式、路面高程、桥梁承台平面位置、出入口设置等。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八条 规划条件核实通过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
第九条 规划条件核实不合格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告知书,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说明不合格内容及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告知书的要求对不合格的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章 简化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优化分期规划条件核实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申请分期、分栋、分层、分户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及合理误差应当独立核实,并在对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阶段核算该地块总体规划指标。
第十一条 简化规划条件核实办理流程。
以下情形在不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要求并已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将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不需进行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可直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一)根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图审机构书面审查意见,建筑工程因人防、消防、抗震设防、水、电、供气、通信、海绵城市、结构安全、施工图审查等原因作出合理修改和局部调整方案;
(二)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进行局部优化调整,且调整后的建筑面积(含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停车位布局等相关规划指标,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三)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建配套项目按照原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因设计或施工误差等原因导致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比批准的建筑面积少,且减少后的建筑面积仍符合建筑使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
(四)住宅建筑的内部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消防安全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持有图审机构(设计单位)书面审查意见的;
(五)尚未预售的配套建设商业建筑以及办公、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建筑由小开间合并成大开间,或由大开间分割成若干个小开间的,其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且符合有关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含消防设计规范)、结构安全等要求,并持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图审机构(设计单位)书面审查意见的;
(六)非配套公建用房全部(局部)改为公共架空层或作为停车使用,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持有图审机构(设计单位)书面审查意见的;
(七)对阳台造型或材质进行局部优化调整,但调整后的建筑立面仍较协调,且阳台部分的建筑面积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八)局部增加(减少)外飘窗台或落地窗建设,其建筑间距、退距、实际建设内容等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九)停车位布局进行局部优化调整,且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在符合地块规划条件和相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已持有图审机构(设计单位)书面审查意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位已预售的情形除外);
(十)分期实施建设的项目,如停车位在某一期无法按照原规划审批要求进行配建的,在满足本期所需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前提下,可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
(十一)地面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调整,以及地下室机动车出入口或相关坡道位置调整,已取得消防等部门同意意见,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并持有图审机构(设计单位)书面审查意见的;
(十二)实测竣工建筑外立面色彩与原规划审批要求一致,如存在色差,且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
(十三)已竣工建筑立面色彩、建筑风格、门窗设置、构件等存在局部调整,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较小,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
(十四)已竣工建筑局部增加或减少室内防火门窗、疏散楼梯(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并且不增加建筑面积和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已持有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意见的;
(十五)为满足通风、采光等需要,在结构板区域新增合理设置连通建筑物内部的窗或洞口的;
(十六)其他对城市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
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因施工图设计深化、户型优化等合理原因造成实际建筑面积与原规划审批不符的,视为建设工程合理误差,其地上部分总建筑面积(含计算容积率部分)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 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5%;
2. 1000-10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3%;
3. 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
累进计算的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的误差在以上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且对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无影响、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竣工测量报告载明的实际竣工建筑面积补缴超建筑面积部分的相关费用后,予以通过规划核实,累进计算的总建筑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由执法部门对建设责任主体进行处置后,再予以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具体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范围。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 24米以内(含24米)建筑部分为0.2米;
2. 25—80米(含80米)之间部分为0.3米;
3.个人自建房项目,建筑高度误差超出上述规定,但其建筑高度与周边已建成合法自建房相协调的,视为合理误差范围。
第十四条 实行分类处置缩减规划条件核实周期。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如存在局部改变住宅套型布局,增加建筑面积情形的,实行分类处置,不影响项目整体规划条件核实,即可以对符合原规划审批要求的住宅套型先行出具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对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住宅套型,在对建设责任主体进行处置后,再对该户型符合规划的部分出具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类项目因施工误差或局部优化调整设计方案,如路径走向基本一致,符合有关现行设计规范和城乡规划要求,且对周边环境及利害关系人无影响,并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程序出具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如涉及增加市政工程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严格按照竣工测量报告载明的建筑面积补缴有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规划条件核实结论错误,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承担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工作,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测绘单位提供虚假数据等原因导致规划条件核实结论错误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可结合各地方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来源丨河池市融媒体中心通讯员 李知龙 陈垚安、河池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美丽新河池,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出台《河池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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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自然资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2024年第8次局务会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流程,切实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1号)《河池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池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 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联合验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除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特殊项目外);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多测合一”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市政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第三章 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类项目
规划总平面布局
(1)建设用地范围、建筑物平面位置及尺寸、建筑红线、建筑退距、建筑间距、道路、出入口位置、绿地设置、停车位数量及布局等;
(2)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核查建设用地红线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总停车位数量、配套商业比例及其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各项强制内容。
建筑单体
(1)建筑层数及层高、建筑总高度、建筑平面布局(含地下室部分)、建筑使用功能、建筑外立面(色彩、材质)、竖向标高等;
(2)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及不计容建筑面积、分类建筑面积及规划用途(含住宅、商业、公共架空层、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二)个人自建房项目
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外立面、竖向标高等。
(三)市政工程类项目
市政管线工程
市政管线工程的平面位置、长度、起止点、埋深等,及与道路红线、绿化和相邻建(构)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
市政交通工程
市政交通工程的平面位置、长度、宽度、横断面形式、路面高程、桥梁承台平面位置、出入口设置等。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八条 规划条件核实通过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
第九条 规划条件核实不合格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告知书,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说明不合格内容及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告知书的要求对不合格的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重新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章 简化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优化分期规划条件核实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申请分期、分栋、分层、分户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及合理误差应当独立核实,并在对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阶段核算该地块总体规划指标。
第十一条 简化规划条件核实办理流程。
以下情形在不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要求并已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将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不需进行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可直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一)根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图审机构书面审查意见,建筑工程因人防、消防、抗震设防、水、电、供气、通信、海绵城市、结构安全、施工图审查等原因作出合理修改和局部调整方案;
(二)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进行局部优化调整,且调整后的建筑面积(含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停车位布局等相关规划指标,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三)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建配套项目按照原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因设计或施工误差等原因导致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比批准的建筑面积少,且减少后的建筑面积仍符合建筑使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
(四)住宅建筑的内部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消防安全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持有图审机构(设计单位)书面审查意见的;
(五)尚未预售的配套建设商业建筑以及办公、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建筑由小开间合并成大开间,或由大开间分割成若干个小开间的,其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且符合有关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含消防设计规范)、结构安全等要求,并持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图审机构(设计单位)书面审查意见的;
(六)非配套公建用房全部(局部)改为公共架空层或作为停车使用,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持有图审机构(设计单位)书面审查意见的;
(七)对阳台造型或材质进行局部优化调整,但调整后的建筑立面仍较协调,且阳台部分的建筑面积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八)局部增加(减少)外飘窗台或落地窗建设,其建筑间距、退距、实际建设内容等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九)停车位布局进行局部优化调整,且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在符合地块规划条件和相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已持有图审机构(设计单位)书面审查意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位已预售的情形除外);
(十)分期实施建设的项目,如停车位在某一期无法按照原规划审批要求进行配建的,在满足本期所需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前提下,可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
(十一)地面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调整,以及地下室机动车出入口或相关坡道位置调整,已取得消防等部门同意意见,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并持有图审机构(设计单位)书面审查意见的;
(十二)实测竣工建筑外立面色彩与原规划审批要求一致,如存在色差,且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
(十三)已竣工建筑立面色彩、建筑风格、门窗设置、构件等存在局部调整,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较小,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
(十四)已竣工建筑局部增加或减少室内防火门窗、疏散楼梯(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并且不增加建筑面积和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已持有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意见的;
(十五)为满足通风、采光等需要,在结构板区域新增合理设置连通建筑物内部的窗或洞口的;
(十六)其他对城市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
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因施工图设计深化、户型优化等合理原因造成实际建筑面积与原规划审批不符的,视为建设工程合理误差,其地上部分总建筑面积(含计算容积率部分)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 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5%;
2. 1000-10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3%;
3. 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
累进计算的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的误差在以上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且对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无影响、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竣工测量报告载明的实际竣工建筑面积补缴超建筑面积部分的相关费用后,予以通过规划核实,累进计算的总建筑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由执法部门对建设责任主体进行处置后,再予以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具体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范围。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 24米以内(含24米)建筑部分为0.2米;
2. 25—80米(含80米)之间部分为0.3米;
3.个人自建房项目,建筑高度误差超出上述规定,但其建筑高度与周边已建成合法自建房相协调的,视为合理误差范围。
第十四条 实行分类处置缩减规划条件核实周期。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如存在局部改变住宅套型布局,增加建筑面积情形的,实行分类处置,不影响项目整体规划条件核实,即可以对符合原规划审批要求的住宅套型先行出具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对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住宅套型,在对建设责任主体进行处置后,再对该户型符合规划的部分出具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类项目因施工误差或局部优化调整设计方案,如路径走向基本一致,符合有关现行设计规范和城乡规划要求,且对周边环境及利害关系人无影响,并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程序出具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如涉及增加市政工程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严格按照竣工测量报告载明的建筑面积补缴有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规划条件核实结论错误,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承担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工作,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测绘单位提供虚假数据等原因导致规划条件核实结论错误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可结合各地方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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