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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安排部署,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查痛点”,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更好指导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公开曝光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嘉峪关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ZWZ”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待销售的28种94套标有“ZWZ”商标的轴承,经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辨认,属于侵犯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第7类的“ZWZ”牌商标专用权产品,上述产品按照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ZWZ正品轴承出厂价计算,货值33283.13元。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ZWZ”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嘉峪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ZWZ”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调查,当事人购进“ZWZ”牌轴承15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经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辨认,属于侵犯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第7类的“ZWZ”牌商标专用权产品,上述产品按照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ZWZ正品轴承出厂价计算,货值3175.30元。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ZWZ”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某商贸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和嘉峪关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的嘉峪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在公司生产作业区的气瓶充装间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17瓶已充装气体的液化石油气瓶,其中3支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气瓶充装记录、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经调查,当事人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查处嘉峪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工作人员对位于嘉峪关市迎宾路批发市场的嘉峪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贸易计量器具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在用的两台电子计价秤均已超过有效检验日期。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人员在上述两台电子计价秤上放置1公斤的标准砝码,称重显示器窗口显示为2公斤,当事人存在计量作弊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两台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送检,经检定两台涉案电子计价秤均不合格。经调查,嘉峪关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西安购买以上两台电子计价秤,用于散装食品零售贸易结算称重。购买后均经过计量检验人员检定,检定结果为合格,执法人员检查时两台电子计价秤均已超过检定有效期,超过检定周期后当事人再未申请检定。当事人在使用上述两台电子计价秤过程中,一直将“公斤秤”按照“市斤秤”进行贸易结算,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存在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查处嘉峪关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收到《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资料一套,嘉峪关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规格型号为“TDT1327Z”电动自行车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嘉峪关某电动车销售部主要从事电动车及配件、自行车及配件的批发零售及维修,当事人收到邮寄送达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认可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将该批已经销售的6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全部召回,并联系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整改,于5月30日整改完毕,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票据凭证,同时提出了复查申请。执法人员于7月15日邀请我市产品质量计量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人员共同对当事人整改情况予以复查验收,经检验人员核实,剩余7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经全部整改完毕,符合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与检验人员现场签署了通过验收的复查意见。经核对票据凭证,《订单确认函》显示当事人从生产厂家共购买8辆该批次规格型号为“TDT1327Z”电动自行车,出厂价格1200元/辆,其中1辆作为抽样样品售出,1辆作为备样封存在该店内,其余售出的6辆全部召回。当事人向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抽样样品的销售发票,发票显示该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1950元/辆,共计货值15600元,违法所得75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查处嘉峪关某水产品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水产品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峪关市富强市场南楼1号的嘉峪关某水产品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的用于称重计量交易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验,当使用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时电子计价秤的误差较大,经委托市检验检测中心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3月初被陌生人的教唆,采取付费购买作弊技术,利用密码改变电子计价秤称重数值的方法获利,其销售对象是普通消费者。当事人在检查当日立即更换了合格的电子秤,因其在经营活动中未索要相关票据凭证,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购买作弊技术,利用密码来改变电子计价秤称重数值的方法获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从重行政处罚。
案例七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查处嘉峪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嘉峪关市镜铁西路2519号的嘉峪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一部在使用的门式起重机(设备型号:MH10-25A3),当事人只能提供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日期:2020年10月20日,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10月19日),无法提供该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在公司注册地址安装了一部门式起重机(设备型号:MH10-25A3),安装后未进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未进行定期检验,法定代表人承认该特种设备安装后再未进行过检验,该特种设备附近无停止/禁止使用标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门式起重机)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市某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市某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检查发现,嘉峪关市某医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内容违反广告法。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涉及医疗服务的宣传文章,内容有医疗技术、疾病名称信息的广告用语,通过详细描绘病例治愈过程,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证明,同时内容还介绍医院相关科室及医生姓名等具体情况,属于推销医院服务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在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时,并未事先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医院内部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某茶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茶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投诉举报材料,举报人称在嘉峪关某茶行购买陈韵普洱(茶饼),商品外包装无产品质量等级,包装上标虚无的监制商,商品外包装宣传“长饮具有祛腻消暑、减压降脂、健脾健胃、提神醒酒、消除疲劳等功效”。经调查,当事人从云南购进陈韵普洱(茶饼)两饼,2024年4月6日向消费者售出陈韵普洱(茶饼)一饼,销售金额410元。当事人销售的陈韵普洱(茶饼)外包装印有“长饮具有祛腻消暑、减压降脂、健脾健胃、提神醒酒、消除疲劳等功效”宣传用语,属于食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嘉峪关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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