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14时许,张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行驶至遂川县双桥乡东垓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两车上驾乘人员均系了安全带,无人员受伤。
经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衙前中队民警调查取证:轻型货车驾驶员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当事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7月24日14时许,张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行驶至遂川县双桥乡东垓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两车上驾乘人员均系了安全带,无人员受伤。
经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衙前中队民警调查取证:轻型货车驾驶员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当事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