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HNPR—2024—16004
各市州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现将《湖南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为维系河湖基本生态功能发挥和敏感生态保护对象状态稳定,需要保留在河湖内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包括生态基流和敏感期生态流量。
第四条 直接从天然河道取水的水电站应纳入生态流量评价范围,建立评价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评价范围的水电站应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纳入《湖南省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的水电站(控制断面),评价工作按本办法与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以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功能为主,兼顾发电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生态流量应与水工程调度管理相协调。
第五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监管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省、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督促县市区开展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生态流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部署建设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组织开展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在线随机抽查和评价;对生态流量落实不到位的水电站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严格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为生态流量监管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水生生物保护区的水电站落实下泄生态流量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位于自然保护地内的水电站落实下泄生态流量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能源主管部门、湖南能源监管办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流量落实不到位的水电站提出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的意见,并督促电网公司执行。
第六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应以水电站取水拦河坝(堰、闸)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源的,应分别计算核定。生态流量计算应当依据现行规程规范科学合理确定,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规定执行;上述未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水电站业主是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的责任主体,负责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视)设备的建设、运行、管理及信息报送,定期开展校准检测。
第八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改造引水系统、输水系统、泄水系统或增设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水电站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
第九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断面。监测断面应位于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出口至下游第一条支流汇入口之间,原则上应尽可能规则并靠近坝址,利于监测设备设施布置。
第十条 水电站应在生态流量泄放口附近明显位置设置生态流量公示牌,公开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生态流量阈值、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全省搭建统一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水电站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应合理布设生态流量监管系统,并与省级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水电站原则上应采取实时流量监测和动态视频监视采集生态流量数据。实时流量监测数据采集时间间隔不超过1小时,并上传至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备查;动态视频监视实施全天候录像;暂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采用人工上传或其他方式上传。
第十三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及数据传输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生态流量监测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监测设备监管,对弄虚作假的监测设备厂商及其它参建单位,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生态流量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水电站生态流量是否按规定足额泄放、监测断面是否合理、监测设备是否完好、监测数据是否真实以及监测监控方式是否规范等。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生态流量监测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或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水电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必要时提出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的意见,并督促电网公司执行。
第十七条 依据水电站上传的生态流量监测信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生态流量泄放是否合格。水电站日平均下泄流量不小于生态流量阈值且监测数据完整率不小于80%为当天达标。月(年)达标天数占当月(年)评价总天数(扣除不纳入评价天数)的比值不低于80%,月(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3个月度及以上评价不合格的,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由水电站业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相应时段可不纳入评价:
(一)径流式或日调节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生态流量阈值的时段,泄放流量达到上游来水量的;
(二)因生态流量监测(监视)设备正常检修无法上传生态流量数据的;
(三)因执行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等指令,水电站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
(四)因工程损毁、施工等原因导致水电站确实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
(五)因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确实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
(六)因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水电站在某时段确实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
第十九条 每月10日和每年1月20日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电站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生态流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处置:
(一)对1个月度评价不合格的水电站,督促限期整改;
(二)对2个月度评价不合格的水电站,实施约谈,并依法依规处罚;
(三)对3个月度及以上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水电站,依法依规处罚,并提出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生态流量年度评价合格的水电站,纳入生态保护补偿和财政政策支持范围;对生态流量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水电站,不得纳入上述支持范围。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评价纳入水利有关考核内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并提出激励或处置措施建议,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监管职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生态流量监管部门反映生态流量泄放存在的问题;发现生态流量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机关反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