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67)

政务   2024-11-11 07:29   江苏  

如何理解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这一重要改革举措,对于保障和规范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强化对人权的执法司法保障和对产权的依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保护产权的重要举措。人身权、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行政传唤、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是执法办案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冻结有关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我国行政强制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范围、条件、程序、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应依法依规实施,并接受审查监督,以保障执法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既要保障执法办案顺利进行,又要规范执法办案行为。近年来,各级执法办案机关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强制措施的审核审批程序和标准,强化全流程管理和执法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审查监督,保障了执法办案质量。但实践中,滥用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甚至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现象,仍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一方面要保障执法办案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处分、转移涉案财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规范执法办案机关实施强制措施,进一步明确强制措施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救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坚持执法办案机关内部审查监督与司法审查监督相结合,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执法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都应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实施。要加强内部审查监督,完善执法办案机关内部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强化外部审查监督,逐步将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措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通过事前严把受理审查关,事中实施动态监控执法办案流程,事后组织评查,对执法办案质效进行综合评价,及时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实现审查监督全覆盖,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

来源:共产党员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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