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搭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依然常见,尤其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区域更为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乘人员的行为,引导群众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太湖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对该项交通违法的查处,并不时予以曝光。
一、违法描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
违反条款:《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违法描述: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的(闯红灯)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皖H6B3796
皖H6H7675
皖H低速6K381
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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