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法的应急管理部门,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请你站出来走两步...

百科   2024-11-04 08:41   上海  










感谢提供信息的朋友,特别感谢提醒注意有可能封了这个公众号的朋友;但我和原创作者相信:真实是最重要的,这世界还是需要说真话的人!


昨天,我们发了一篇文章这些不正经的行政执法!你肯定碰到过,而且可能是经常碰到...果然不出所料想,有若干朋友提出了若干非常有意思的意见


01

看看这些意见


朋友1:委托内设机构执法呗。行政机关人那么少,科室的负责人都安排不满。


朋友2:你是不是没听过委托执法?


朋友3:大都写错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或者内设机构已本委托机关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及委托执法。



朋友4:完全不知道你在说什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可以授权可以委托,你说的这些总队支队大队是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开展行政执法


朋友5:不正经,你可以行政复议!还直接确定违法,执法部门没有经过负责人最终确定,都是涉嫌。你一个公众号就确定违法了!


大家先感觉一下:这几位朋友的意见有没有道理呢?

02

不算正式回应的回应


刚才感觉说这些朋友的意见有道理的,你们都上当了!和我们这些不正经的行政执法!你肯定碰到过,而且可能是经常碰到...这篇文章一样,我们藏了些关键信息,咱们直接上表

PS:上表内容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我们先上一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原文: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1具体事项?


具体到什么地步呢?我们直接上一个某应急局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中这一部分内容吧: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四)以委托方的名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含涉及事故调查处理案件的行政处罚)

(五)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六)委托方临时委托的其他事项。


相信大家看得清楚了,除了第四项之外,其它都与行政执法无关;


关键是具体事项呢?“以委托方的名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含涉及事故调查处理案件的行政处罚)”这个写法是不是---对具体事项描述不清,写得不到位呢?


大白们表示,按事故调查组的习惯思维:不具体、不到位的帽子直接扣上,而且需要强调一下,这个写法是真的不涉及和具体事项!


2.2谁见过受委托方把应急厅局的委托书公布的?

无论总队、支队、大队、还是乡镇街或者其它组织,哪一个受委托方把应急厅局的委托书公布的?


甚至于,委托方-应急厅局委托书的公布都查不全!但我们给应急管理部门最大的信任是,委托书全部制作了,而且全部公布了


不服的朋友可以倒着查: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委托书---受委托方行政处罚委托书

大白们的倒着查情况是这样:查了若干家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委托书,但不幸的是受委托方对委托书的公布网上是零!

那么,是不是违法?是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还有不服的朋友,大白们只能告诉你,这个“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哦(需要依据的话辛苦看下我家历史文章或者留言)


全中国能有几家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受委托方把委托书公布的?不得不怀疑---1家都没有!


2.3委托乡镇街道的是什么结果?


有些应急管理局,委托乡镇街道进行行政执法,但具体执法的人员实际是来自于乡镇街道下属的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


那么,这个是再委托?

如果是,明确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


如果不是再委托,这些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并不在乡镇街道,而是其下属事业单位,而应急局委托的是乡镇街道哦,那么:违法不违法呢?!

委托乡镇街道真依法办,只能是乡镇街道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去行政执法,绝不能是其下属事业单位的人!


2.4是不是全国的总队支队大队都被应急厅局委托了?

总队层面,真不是!X都的总队,从来没有被委托过,成立以来一直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行政执法;而且该应急管理部门也没有委托总队执法的想法;更有意思的是全网查询,真没查到一个应急厅局给总队的委托书,尽管如此,不能肯定未委托,但公布呢?

关于总队:普查委托0,被委托0

支队层面,真不是!全网抽查,没查到一个应急局给支队的委托书,尽管如此,不能肯定未委托,但公布呢?

关于支队:抽查委托0,被委托0


大队层面,真不是!全网抽查,没查到一个应急局给大队的委托书,尽管如此,不能肯定未委托,但公布呢?


关于大队:抽查委托0,被委托0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总队未进行委托,这个省的行政辖区之内支队大队会有委托么?大白们上面举例的X都的这个辖区1家都没有进行委托!只能猜测应当是认为X应急管理部门执法X队=X应急管理部门


抽查中发现:网上可见的应急管理部门委托书都是委托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它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的委托书;也就是说:应急厅局把总队支队大队都当成应急管理部门,未进行委托(或者委托了,但未公布;或者委托了也公布了,但未在网上公布)


综上,现有应急厅局委托总队支队大队乡街镇进行行政执法,被委托方未公布委托书的违法概率可能是100%;委托书未明确具体事项的违法概率是66.6%;委托乡街镇但实际是其下属事业单位操作的违法概率是66.6%


提醒:本文一样藏有关键信息,欢迎大家动脑筋、走合规、提意见哦,有可能的话对照上篇文章:这些不正经的行政执法!你肯定碰到过,而且可能是经常碰到...


随便留个探讨话题:请留言过反对意见的朋友继续提意见,尤其是应急委托行政执法的合规性逻辑(截止2.24.9.16的21:46,没一位朋友就此提出符合法理的合规性逻辑的判断过程)



各种分类,全不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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