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0791执恢14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川栋与被执行人南孝云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550000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南孝云,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康保县李家地镇民大堡村8号。身份证号:132522196406243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南孝云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实控制、处置变现后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金额的10%予以奖赏。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止。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7703137008
联系人:郝大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文章来源:张家口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