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民政局网站发布《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我市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程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程序认定为特困人员。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生活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程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程序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按程序已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积极鼓励各区通过社会救助“一城通办”工作,推动困难群众在居住地申办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加强户籍地、居住地业务配合,方便群众、提高经办效率。各区要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一般应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先后顺序逐类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将申请人精准认定为最优先类别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
《意见》还明确:
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可单独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照“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只核算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本人获得的供养费用(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给付的供养费用按规定的比例减少或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不享受分类救助政策。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成员,已实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自首次就业当月起1年内,按就业收入的15%扣减(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最高不超过600元)就业成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成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渐退期间,前三个月按其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0%发放,后三个月按50%发放。
加强专项社会救助衔接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门诊特殊病,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照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采取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排查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纳入改造范围,确保应改尽改,不落一户。
4.就业救助。对本市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帮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支持政策,引导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被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防止因灾返贫。
推进急难社会救助改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联席会工作机制,通过“一事一议”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制定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意见和指导目录,鼓励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鼓励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重残人员住院提供护理服务,确保其生病住院有人照料。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多元化救助模式。
鼓励开展慈善帮扶
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托天津市“救急难”平台,充分发挥市社会救助基金会、市慈善协会等社会力量牵头作用,搭建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信息转介、资源对接、志愿参与渠道,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的新格局。
做好其他救助帮扶
健全完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用电、取暖补贴和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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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天津市民政局网站 天津广播
编辑 | 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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