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其他地上物补偿费标准
(一)耕地、园地、林地等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林木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
(二)其他地上物补偿标准
1.果树补偿标准
注:(1)此补偿标准包括挖穴、定植、管理等费用。
(2)盛产树指种植6年以上,管理水平较高,有较高经济产量。
(3)初产树指种植3年以上,管理水平一般,有部分经济产量。
(4)未产树指种植1-3年,管理水平一般、未投产。
(5)苗木指种植1年以内。
(6)成片果园定植规格每亩最高不得超过70株。
(7)成片油茶定植规格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10株。
2.名贵树种补偿标准
3.坟墓补偿标准
(1)迁移方式:有建设公益性公墓的乡镇,可安置到公益性公墓,安置已满或者没有公益性公墓的乡镇火化后骨灰寄存在县鹤仙山殡仪馆骨灰楼或安葬在陵园,费用由家属自行处理;无主的坟墓火化后由县殡仪馆统一集中安葬处理。
(2)大宗族墓(10代、200户、1000人以上)15000元/座,
小宗族墓(5代、20户、200人以上)10000元/座。
(3)水泥、灰石墓6000元/座;土墓4000元/座。
(4)尸骨罐300元/个。
(5)无主坟墓500元/座。
4.饮水设施补偿标准
(1)简易水井500元/个;砖砌粉刷或石砌水井200元/m3。
(2)蓄水池200元/m3; 不足1m3 按 1m3 计算。
(3)“人饮工程”补偿标准。
5.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三)土地征收协议签定后,被征收土地应按时交付使用。对于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协商期间抢种的林木、果树和抢建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拆迁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办法
各类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由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实施。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本文件由德化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原《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化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德政规〔2024〕2号)同时废止。
来源:德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