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有效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全县食盐质量安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销售全程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应及时查验供货单位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证(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检验报告、有关票据等)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四、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六、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涉盐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2315
来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来源:来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编辑:郭凡
审核:王梅梅
审签:胡月
2024年12月20日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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