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着眼于加强职称评价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打击违规行为,对于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促进评审公平公正、更好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 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 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 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 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
■ 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国家职称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 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
■ 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
■ 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 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国家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
■ 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 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
■ 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 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职称评审中的失信行为将作为申报评审职称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主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措施,着力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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