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布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1-01 14:43   贵州  

2024年,贵州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实施有力打击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截至2024年9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民生领域案件8599件,移送司法机关56件,涉案总值4771.48万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甸县某某卤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8月3日,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当事人罗甸县某某卤菜店经营的“卤猪头”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制作“卤猪头”时,超限量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经检验,当事人制作的“卤猪头”中亚硝酸盐含量为51mg/kg,是国家标准残留量的1.7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赫章县某某百货批发部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4年1月30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赫章县某某百货批发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维生素能量风味饮料”外包装与某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产品外观几乎一致。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饮料外包装及所使用商标与某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授权某某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高度近似,造成了消费者误认误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乌当某超市假冒专利案


2024年6月24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乌当某超市销售的“全棉压缩多用巾”外包装标注专利标识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全棉压缩多用巾”为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2024年3月19日,接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省级监督抽查反馈结果线索,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贵州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2023SBGST9、2022LX-2、2022LX-3、2022LX-4)原始记录数据无法溯源。检测报告(编号为:2023LX01)未按规定出具检验数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水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水城区某某奶茶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3年12月31日,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双水派出所移交线索称:当事人水城区某某奶茶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查,当事人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乌当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4年3月12日,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贵阳市乌当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的库房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的3名工人正在使用环保型清洗剂抹除冷冻预包装食品“台湾烤肠”标签上的生产日期。

经查,当事人将预包装食品“台湾烤肠”上的原生产日期“2022年8月12日”用环保型清洗剂抹除后,用印码器重新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2024年2月20日”后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修文县孙某某三轮车经营部、修文县某某电动车行、修文县龙场镇某某摩托车等11家主体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系列案


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17日,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修文县孙某某三轮车经营部、修文县某某电动车行、修文县龙场镇某某摩托车等11个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上述11家主体销售的56辆电动自行车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认定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上述11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11个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龙里县某某冷冻食品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7月23日,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龙里县某某冷冻食品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河南惠万家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月19日生产的火山石烤肠及泰安虹盛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生产的鸭掌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龙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泉市某某奶茶店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7月16日,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泉市某某奶茶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后厨货架上摆放了1罐已开封且超过保质期的“雀巢鹰唛炼奶”,操作区下方货柜摆放了13罐未开封超过保质期的“雀巢鹰唛炼奶”。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芝士牛油果”“芝士草莓”“芝士榴芒”等奶茶制品均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雀巢鹰唛炼奶”制作而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福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玉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加油站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3月21日,玉屏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玉屏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反馈线索,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燃油加油机。经查,当事人使用加油站配送车向某工地销售0#柴油,加油站配送车载燃油加油机现场检查未见检定标签及检定铅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燃油加油机的检定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玉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

编辑:吴艺舟

审核:吴亚鹏

贵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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