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有这些变化→

体娱   2024-10-24 17:31   云南  

记者从文山州医疗保障局获悉,从11月1日起,文山州将按照《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要求,以全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的原则,施行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

“1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优化调整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标准;第二方面是调整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第三方面是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共济范围。这次门诊共济改革涉及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文山州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李代铭在解读全省门诊共济新政时说。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一统一降一提一扩”上
“统”是指全省统一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全省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月划入106元,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42元,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统一为6000元,超过的费用继续按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报销,全省统一实施。
“降”是指降低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由30元、60元、90元降为20元、40元、60元。
“提”是指提高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由原来比在职职工高5个百分点调整为高10个百分点,最高可报销70%。
“扩”是指扩大个人账户使用共济范围,个人账户由原来的参保人本人和直系亲属进一步扩大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据了解,这次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还推进了电子处方流转。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参保人员可凭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执行与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


文章来源:文山发布

编辑:段尹

二审:程智

终审: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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