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速查

政务   2024-08-16 09:25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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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青海省教育厅

为保障教育公平,青海省不断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大力发展精准资助,履行了党和政府“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庄严承诺。构建并完善以“普惠、助困、奖优、引导”为主导的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重点保障人群”做到资助全覆盖,一个都不能漏。

青海省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学前教育阶段:实施政府资助为主,幼儿园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政策体系,对全省县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实行保育教育费资助:对西宁市、海东市城镇非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学前一年(幼儿园大班及学校附设学前班)教育资助政策,年生均补助800元。对于六州所有学生和西宁市、海东市农牧区、城镇贫困家庭学生及残疾学生实行学前三年(大班、中班、小班)资助政策,年生均补助1200元。

义务教育阶段:采用“普惠、助困”相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对农牧区寄宿制学校的寄宿生和城市寄宿制学校寄宿生中贫困家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西宁市、海东市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海北州、海西州小学1500元、初中1700元;海南州和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小学1600元、初中1800元;玉树州、果洛州和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小学1700元、初中19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进行生活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625元、初中750元。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建立以“助困”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体系,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提供助学金,可分档发放。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六州所有学生和西宁、海东两市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材,免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免教材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建立以“助困”“奖优”为主导的资助政策体系。对中职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全部在校中职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并对一、二年级学生按每生每年400元标准免费提供教材。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在现行免学费基础上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200元。对西宁、海东、海西、海北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农村(含县镇非农)、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总数的20%)和涉农专业学生提供助学金;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南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所有在校生提供助学金,标准为生均每年2000元,可分档发放。对全日制在校生(含技工学校)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以“助困”“奖优”及“引导”为主导的资助政策体系。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一次性奖励2万元;博士生一次性奖励3万元。

6.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生奖励面为在校生40%,一次性奖励8000元,博士生奖励面为在校生70%,一次性奖励10000元。

7.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省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8.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通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可贷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可贷20000元。(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政府部门支付)

9.贷款最长贷款期限: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可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5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青海省教育厅

2024年8月12日


校审 | 拉吉麻

编辑 | 陆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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