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施行。“安徽徽姑娘”微信公众号即日起,举办【普法小课堂,守护“她”权益】网上竞答活动,共计8期。
第三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变更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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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徽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