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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7月22日7时15分许,在文峰区中华路与黄河大道交叉口,张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沿中华路东侧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冯某某驾驶的豫E*0*8*D大型普通客车沿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
张某驾驶电动两轮车上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瞭望不周、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2、2024年7月28日8时55分许,在文峰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华某某驾驶豫E*9*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文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原路交叉口时,与朱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沿平原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朱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行经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通过以上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一是驾驶电动两轮车等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交通信号灯路口,要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切勿抢灯、闯红灯行驶;二是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要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瞭望,确保行车安全。
来源:安阳交警微发布
编辑:方静
审核: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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