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庆斌
身份证号:2301251971XXXX001X
地址:黑龙江省宾县
执行标的:90000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庆斌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除外),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予以奖励,奖励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
悬赏条件:两名以上有关人员提供同一线索或下落的,悬赏金由先提供线索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被执行人:詹新标
身份证号:1503021982XXXX4015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勃湾区五一乡中河源村8栋6号
执行标的:38843.83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能提供被执行人詹新标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除外),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予以奖励,奖励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
悬赏条件:两名以上有关人员提供同一线索或下落的,悬赏金由先提供线索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被执行人:刘宪民
身份证号:2323251987XXXX3216
地址:额尔古纳市金泰家园1期2号楼14号门市
执行标的:211366.15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宪民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除外),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予以奖励,奖励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
悬赏条件:两名以上有关人员提供同一线索或下落的,悬赏金由先提供线索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被执行人:刘强
身份证号:1521251967XXXX0019
地址:额尔古纳市汇福嘉园1期2号楼125号门市
执行标的:11340000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强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除外),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予以奖励,奖励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
悬赏条件:两名以上有关人员提供同一线索或下落的,悬赏金由先提供线索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被执行人:邓德弘
身份证号:2308111992XXXX3215
地址:额尔古纳市贝加尔会馆二期1号楼2单元
执行标的:269232.95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能提供被执行人邓德弘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除外),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予以奖励,奖励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
悬赏条件:两名以上有关人员提供同一线索或下落的,悬赏金由先提供线索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郑重承诺:本院对举报人及提供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并立即展开查控措施,事后及时兑付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470—6995110
(来源: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