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已明确!不缴印花税!

财富   2025-01-19 12:5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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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全国统一的口径: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12366

个体工商户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深圳税务、浙江税务、大连税务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备注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印花税法有关规定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虽然是小税种 ,但是其涉及事项繁杂,随着印花税新法正式实施,又涌现出了很多的新问题。


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8项不征税情形,新旧印花税法的政策变化,以及新印花税到底是否需要计提?还有申报的相关变化等等。建议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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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这28种合同不征印花税!

印花税法施行后,无需缴纳印花税的28种凭证!

在《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后,无需缴纳印花税的非应税凭证列表(提示:本表未列举免税的应税凭证。不属于征税范围与免税是有本质区别的):



印花税新旧政策变化盘点!

一图带你了解《印花税法》施行前后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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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否需要先计提?


印花税是否需要先计提,是否需要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总有人说有规定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然后就说别人:

一笔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一笔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是错误的。

应该直接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说实话,有这种观念的朋友,还是要多深入思考一下,学习知识要多领会本质,不要流于表面。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确实有规定: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应交税费核算。

但是这里你要注意的是应交税费是什么科目?

应交税费是一个负债类科目,按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费用哪怕没有实际支出也要计入当期,如果属于当期的税金没有实际支出,那就需要先计提出来计入应交税费。

准则是规定了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核算,这个可以理解,不需要预计的,当期直接发生就缴纳的,我直接通过银行存款缴纳了就行了,也没有必要先计提。

而我们现在印花税基本都是汇总申报缴纳,一般都是按期申报,次月申报缴纳上月的,那实际你按月计提,后申报缴纳,本身也该通过应交税费先计提再缴纳。(注:2022年7月1日后,取消按月申报,现在是按季申报)

而至于你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存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在购买环节要缴纳的印花税,直接缴纳了,你不通过应交税费,也是可以的。

但你不能说,印花税通过应交税费核算就是错的。

还有,反而在日常核算中,非常鼓励大家都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

为什么呢?
非常方便日后的查询,比如你要查询你当期缴纳了多少印花税。

你直接查询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借方发生就行了,如果你通通计入税金及附加,也没有明细科目,税金及附加下还有归集核算其他税费,那你还的把明细摘要导出来一个个统计。

其实审计每年也会做应交税费科目的审计,他们也是要看你应交税费的发生,这是财务附注的一部分。

如果你账务做的清晰,统计就是一件非常愉快且轻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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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按次申报流程有变化

曾经也有不少企业会计后台咨询为什么印花税按次申报采集税源有报错,同步不到数据?

在此提醒,印花税按次申报流程有变化,不注意这些变化点,有可能申报失败!

印花税纳税期限
Part.1
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印花税按次申报不需要做税种认定,直接登录申报即可。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登录电子税务局,可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左侧税费种认定信息查看是否有认定信息。若有则按照认定信息按季或者按年申报,若没有的,则可以选择按次申报。


申报流程
Part.2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印花税申报】


进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后,在“本月可以申报的财产行为税报表(选报部分,依发生)”模块中,找到印花税(按次),点击“税源采集”按钮。


进入税源采集界面后,点击页面左上方按钮可以进行“查询税源信息”、“新增税源信息”、“作废税源信息”、“综合纳税申报”等操作。

点击“新增税源信息”按钮,进入“财行税通用申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修改*税款所属期起:,改成书立日期当天。(若本月书立的,该日期也可不修改)


在下方按次申报模块,增行添加信息后,保存即可。

【应税凭证税务编号】:不需进行填写。当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全部必填项目后,系统自动生成。
【应税凭证名称】: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仓储合同等。
【应税凭证数量】:逐份申报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
【税目】:选择对应的应税品目。
【子目】:填写对应税目的征收子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
【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系统带出所属期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可修改,但需要在*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内。
【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选择 税款所属期起,为书立日期当天(若本月书立的,该日期也可不修改),然后勾选进行税源信息同步后,再申报即可。


申报完成后,可在信息查询-涉税查询模块查询下载申报表,或者缴款。


常见问题
Part.3
1、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中,采集税款所属期2023-03-31日的按次的印花税税源信息时,提示:“按次申报明细税源的属期超过了税源信息采集表的时间范围请重新选择明细税源税款所属期或者调整税源信息采集表的税款所属期!”无法保存?

答:税款所属期起系统默认为当月2023-04-01到2023-04-30,手动修改成2023-03-31后,再保存即可。

2、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中,已采集税款所属期2023-03-31日的按次的印花税税源信息,未申报,但是同步不到数据?


答:将印花税(按次)右侧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改成2023-03-31后,再勾选同步即可。


3、本月已申报部分按次的印花税了,还有一个营业账簿印花税税款所属期2023-04-03未申报,在做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提示:“调用系统服务出错,异常所在server名hxhd_issw_svr017,所属应用: 核心征管后端,异常原因: 1010010097000045本属期已做过该税种的采集,如需更正需要通过更正采集处理。”?


答:税款所属期起系统默认为当月2023-04-01到2023-04-30,前一次按次印花税申报采集时未修改导致,本次可手动修改成2023-04-03后,再保存即可。

4、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中,已采集税款所属期2023-03-31日的按次的印花税税源信息,未申报,发现采集有误,想作废税源信息,但是查询提示“不存在印花税税源采集信息”?

答:*税款所属期起:选择2023-03-31日后再查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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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
0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0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03、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2025年12月31日前,(1)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04、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享受条件】
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05、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优惠内容】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提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06、国家商品储备单位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享受条件】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07、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0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09、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10、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来源:本文由财税焦点整理发布,素材来源:叔税课堂、税政第一线、税务学苑、中国财税浪子、国家税务总局、二哥税税念、猫叔说税、办税总动员、财税大世界等。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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