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需审慎完善
网络平台借款确认手续
——某农商银行与陈某玲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借款人李某兵通过某农商银行网络业务平台申请借款,同时,其妻陈某玲在合同签订之日前,通过网上人脸识别系统允许某农商银行对其个人征信信息进行查询。某农商银行在进行网络征信信息查询及审核后,李某兵与某农商银行于2022年9月8日签订《借款额度合同》,同日,某农商银行与借款人李某兵签订《陕西信合个人借款合同(借据)》一份。合同签订后,某农商银行于当日向借款人李某兵账户发放借款30万元。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李某兵向某农商银行清偿利息2000元,后被告陈某玲于2022年12月14日委托李某兵之弟李某治向贷款账户转款4500元。案涉借款自2022年12月23日起欠付利息,借款本金至今未清偿。另查,被告李某周、王某草系借款人李某兵父母,李某兵于2022年11月6日去世,其与陈某玲共生育两子女,即被告李某忆、李某蕊。
【审理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债务系李某兵个人债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妻陈某玲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亦无法证实案涉借款存在其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情形;同时,由于李某兵的继承人均主张继承对其遗产的财产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某农商银行与借款人李某兵签订《借款额度合同》和《陕西信合个人借款合同(借据)》。2.李某兵法定继承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继承借款人李某兵遗产实际价值内共同清偿原告某农商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2024年9月8日,从2024年9月9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驳回原告某农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农商银行提起上诉,请求确认陈某玲为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法院经审理后,向某农商银行释明了相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某农商银行申请撤回了上诉。同时,审理法院就案涉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某农商银行发出相关司法建议书。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审理网络平台金融借款合同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司法建议形式降低金融企业合同风险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平台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逐渐增多。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某农商银行通过网络平台与部分当事人达成的《个人征信信息及第三方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协议》和《个人征信查询及使用授权书》部分条款存在瑕疵,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配偶等未履行借款合同的网上确认等手续,该行为对该企业的经营可能产生较大的风险,故法院以司法建议方式向某农商银行就该问题提出专项建议,以期在源头上就该类纠纷予以化解,同时保证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有效的约定,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切实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
来源:陕西高院、长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