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收取犯罪所得款项,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三人所提供的银行卡收取多名被害人因被电信诈骗转入的资金共计100余万元,期间王某非法获利8000元,张某、赵某共计非法获利6000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被告人张某、赵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给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出租、出售、出借“两卡”,即银行卡、电话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又实行了上述行为,并非就会构成帮信罪,构成帮信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情形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除外;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有些行为人在出租、出售“两卡”后再未操作过银行卡,后续银行流水存在不确定性,但因并未超出行为人出租、出售“两卡”时概括故意的范围,银行流水还是会直接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将自己的命运交到别人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