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学校是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了教育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疾控机构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与评估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要求采取自营方式供餐。确需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须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应当对配送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中心温度检查。同时,采取承包经营和校外供餐的学校应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全面规范供餐管理。
《办法》规定,学校、承包学校食堂餐饮企业或校外供餐单位应落实双边“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大宗食品招标采购制度、“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等,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办法》规定,学校应科学制定带量食谱,食谱一周内不得重复,尽可能少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信息;组建膳食委员会,每学期应开展不少于两次就餐满意度测评,保障学生餐营养、健康、安全。
来源:合肥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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