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义务兵服役年限及超期服役士兵的变迁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探讨义务兵超期服役的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同样,部分适龄女性也需按规定服兵役。
自1978年起,我国实行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到了1998年,新修订的兵役法将各军种义务兵服役期限统一改为2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自1999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后,我军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超期服役的志愿兵改称为“士官”,士兵职业化逐步步入正轨,标志着“超期服役”的正式结束。☞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上世纪90年代,陆军义务兵服役年限为3年,期满后再超期服役两年才具备转志愿兵的条件,而超期服役期间仍属于义务兵,军衔为三道杠。
超期服役是指士兵服役期满后,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意愿,继续留在军队服役的现象。在1984年修订的兵役法中规定,陆军服役期限为三年,海军、空军为四年,服役期满后可以超期服役1至2年。
超期服役的士兵在部队满5年后(3年义务服役+2年超期服役)并成为技术骨干,才能申请转为志愿兵。志愿兵制度是我国士兵职业化的探索阶段,由于条件苛刻,超期服役现象主要出现在少数具备特殊技能的士兵身上。☞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199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一次修改,志愿兵军衔分为一至四级,志愿兵享受相应军衔等级的待遇。1999年,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
2009年,我国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201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次修订,确认了对士官的相关调整,标志着我军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军人职业化,士官人数占比逐年提高,成为军队的中坚力量。☞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超期服役现象的消失是法理规定和军队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士兵职业化后,士兵享有工资收入和社会福利,服役期满10年的士兵家属可以随军,解决了士兵的后顾之忧,提高了部队战斗力。
如今,“士兵”成为一个真正的特殊职业,热血青年不再需要经历“超期服役”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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