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2名男子非法狩猎反被“捕”,真“刑”!

民生   2024-11-07 18:34   湖北  

私自在林间架设电网

并借此吃起了“野味儿”

这俩人真“刑



近日

沙洋县公安局成功侦破

一起非法狩猎案

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10月30日16时许

沙洋县公安局纪山派出所民辅警

在辖区四方社区例行巡逻时

发现一处树林有人私设电网

电线长达200多米

这不仅对野生动物是一种严重威胁

更对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

构成了极大隐患


为保障群众安全、维护生态平衡

民警迅速联系专业人员

对电网进行安全拆除

并同步展开调查

通过对周边监控视频的细致查看和大量走访工作

民警锁定了附近养殖场的周某

并成功将其抓获

现场查获疑似国家

保护动物夜鹭

随后

民警将周某带至派出所

进一步调查

经查

自今年10月起

周某与刘某在林中私设电网

捕获国家保护动物夜鹭一只、貉两只



目前

周某和刘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小课堂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保护野生动物

维护生态安全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希望大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不要以身试法

如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

违法犯罪行为

请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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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沙洋公安

编辑:王一骁   二审:吴依慧   三审王龙

商业合作邮箱:zbjm@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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