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དྲ་རྒྱ་བདེ་འཇགས་ཡོང་རྒྱུ་ནི་མི་དམངས་ཀྱི་ཆེད་དུ་ཡིན་ལ།
དྲ་རྒྱ་བདེ་འཇགས་ཡོང་བ་དེ་ཡང་མི་དམངས་ལ་བརྟེན་དགོས།
自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集中整治”行动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大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力度,查办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安多县某学校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2024年5月10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那曲市安多县某学校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此次抽检的食品原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有关规定,2024年7月18日,安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聂荣县某诊所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4年7月4日,聂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聂荣县某诊所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药品摆放柜上发现超过有效期药品“呋塞米注射液”2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310;规格:2ml:20mg;生产日期2022.07.02;有效期 2024.06)。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2024年7月18日,聂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比如县某压面房经营无标签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8月4日,比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检查行动中发现比如县某压面房经营无标签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在该压面房操作间及仓库内发现5包未拆封的玉米黄,其标签未注明添加剂字样、无成分及配料表、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添加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有关规定,2024年8月21日,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那曲市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8日,受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那曲市某摩托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照明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布线与连接(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器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际标准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有关规定。2024年7月29日,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那曲市某肉类产品经营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9月3日,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那曲某肉类产品经营店现场无法提供肉类产品索证索票。
当事人进购肉类产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方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规定,2024年9月3日,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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