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作为工作落脚点,围绕重点领域解民忧、纾民困,用心用情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持续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近日,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情况,获全国人大代表认可,并被《检察日报》刊发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近年来,我多次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活动,对检察工作越来越了解,也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为老百姓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其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实质性化解一起婚姻登记纠纷行政争议,令我印象深刻。
2021年,李某到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被告知其之前曾补办过结婚证,目前处于“已结婚”状态,民政部门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原来,李某、王某曾于1992年11月登记结婚,后于2011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1月,李某、王某为方便处理离婚后财产,在档案馆调取结婚、离婚登记档案后,仅向民政部门提供原始结婚档案,成功补办了结婚证。二人处理完财产后,各自以离异身份生活。
2021年结婚登记申请被拒后,李某多次前往民政部门要求撤销之前补办的结婚登记,均被拒绝。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再审程序均被驳回。李某不服,于2023年5月到南岗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官全面梳理案情、认真审查证据后发现,李某提起行政诉讼时距离行政行为作出已超过五年,法院以超过最长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定检察监督情形。
检察官向我解释,如果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但李某案将陷入程序空转的另一个旋涡。只有恢复李某真实婚姻登记状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才是最好结果。
为此,检察官多次前往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了解到,根据1994年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而2003年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上述内容。根据现有规定,民政部门无法自行撤销李某的虚假婚姻登记。
2021年11月,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民政部门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据此,南岗区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及时撤销李某的婚姻登记。
收到检察建议后,民政部门第一时间启动相关程序,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由于李某、王某存在过错,民政部门将二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2023年6月底,李某向检察机关提出撤回监督申请,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为进一步构建民生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南岗区检察院还与人社、住建、公安等多部门建立衔接配合机制。截至目前,该院已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4件。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解决程序空转背后的实体性权益问题,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给检察机关的做法点赞!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检察机关持续把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作为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我也将持续关注、支持检察工作,当好民意传声筒,助力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
(整理:本报记者韩兵 通讯员胡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