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消息,11月12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山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高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高山利用担任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新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相关人员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4708万元,其中2663.14万元未实际取得。官方简历介绍,高山,男,汉族,1970年12月出生,江苏沛县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9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参加工作。2023年9月22日消息,高山被查。来源|政事儿、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