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6月9日20时18分,田某林饮酒后驾驶湘M9***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田某林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司法鉴定,其体内所提取的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58.35mg/100ml,据田某林交代,其从江苏赶回东安老家过端午节,晚饭时与家人喝了些米酒,抱着放假期间交警不会查酒驾的侥幸心理驾车上路,最终被交警查获。目前田某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立案,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4年7月4月14时51分,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安县井头圩镇X014线4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司法鉴定,其体内所提取的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13.69mg/100ml,经进一步核查,陈某某在2024年1月7日207国道3285处因饮酒驾驶被处罚过,属于半年内再次饮酒驾驶,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目前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立案,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2024年9月9日20时23分,唐某龙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浙K9***6小型汽车行驶到东安县白牙市镇文明路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东安交警依法对唐某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四
2024年9月9日21时53分,熊某山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MJ***小型汽车行驶到东安县舜皇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5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东安交警依法对熊某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五
2024年9月10日14时18分,向某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安县芦洪市镇X014线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5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综合平台查询向某某准驾车型为C1,其驾驶为轻便二轮摩托车,属准驾不符。东安交警依法对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对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分别记12分和9分并暂扣6个月。
▼不可小视酒醉驾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