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烟花爆竹 新乡一地发布通告

时事   2024-11-15 10:07   河南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长垣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特此通告。


公   安   局  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8889196

生态环境局 举报电话:8886185

市场监管局 举报电话:885820


来源:平安长垣

新乡日报视频号上新啦!

了解更多

欢迎关注新乡日报视频号


收藏备用!新乡主城区供热服务电话公布

新乡馆精彩亮相第十一届中原文博会

部分内容和图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原创文章版权属新乡日报官方微信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0701


|总监制:张   哲

|监   制:王高峰

|主   编:董文胜

|责   编:张   芳

|校   审:杨   璇

|美   编:韩   雪

分享

点赞

在看


新乡日报
新乡日报社官方微信公共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