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海区应急管理局
对两起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例
进行公布
以案为鉴、以案释法
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
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案例一
2024年5月27日,江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谈某在个人租赁的位于江海区礼乐街道顷六围鱼塘边的铁皮屋内,存放危险化学品(酒精、异丙醇)。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通过查阅资料、谈话询问、抽样送检等,并经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谈某储存的危险化学品(酒精、异丙醇)闭杯闪点均小于28℃,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8月21日,江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谭某在个人租赁的位于江海区礼乐英南村禾嘉排围南冲公路商铺内,存放危险化学品(冰醋酸、氢氟酸)共49.6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通过查阅资料、谈话询问、抽样送检等,并经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谭某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冰醋酸、氢氟酸)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人民币7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