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亲属关系代理案件
10月17日,眉山市仁寿县法院对一起案件的“代理人”邱某某予以司法惩戒,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这是怎么回事?2024年10月10日,仁寿县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仁寿县某劳务部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邱某某以李某某同母异父的兄弟身份作为该案原告的代理人。承办法官冷晶在审查该案材料时,发现原告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诉讼主张依据明显不足,提供的证据材料混乱,随即联系原告询问情况,发现原告对代理人的情况并不了解。冷晶法官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向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村委会核实,确认该村委会未出具过此证明。10月17日,冷晶法官通知原告李某某及“代理人”邱某某到庭询问情况。经充分地法律释明,邱某某承认自己并不是原告李某某同母异父的兄弟,“亲属关系证明”是其为获取代理资格伪造的,并与原告李某某约定了在案件办理完毕后收取案件标的额20%作为代理费用。同时,邱某某承认在本案之前还存在违法代理行为。冷晶法官依法对邱某某的违法代理行为进行训诫,责令邱某某书面具结悔过,并作出对其罚款5000元的决定。邱某某诚恳地认错,写下了悔过书并当庭缴纳罚款,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公民代理,是指特定条件下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在该案件中,邱某某既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又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也不是有关组织、团体推荐的公民,又想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邱某某伪造并提交虚假的亲属关系证明,是为了让法官相信其具备公民代理资格,结果得不偿失,反被罚款5000元。近年来,个别人员利用公民代理制度从事职业代理或非正常代理。这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大多缺乏系统法律知识,违法违规收取诉讼代理费,通过身份造假参与诉讼。该类违法代理行为不仅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也实际有损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代理人时一定擦亮眼睛,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仔细核实,确保其为合法诉讼代理人,以免损害自身权益,增加诉讼成本。诉讼代理人在参加诉讼活动时,应具备相应的代理权限,并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代理手续,遵守法庭规则,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人民法院会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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