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通知书)文号:冀1081交罚罚决字〔2024〕35号
相对人名称: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9月04日10时25分,霸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霸州市***有限公司西行50米处场内,车牌号为冀R8**6学的教练车正在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经核实,当事人王某某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对王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0月29日08时30分,霸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地进行事后监督,发现当事人依然在未备案的情况下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事由:王某某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53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实施机关:霸州市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10月29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10月29日
来源|霸州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