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工矿安全卫生大检查

政务   2024-10-07 19:36   北京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大部分厂矿安全基础十分薄弱,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迅速扭转不利局面,中央人民政府从1950年初到1952年底,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工矿安全卫生大检查。

1950年3月,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通令,要求全国煤矿彻底进行安全大检查。这是一项由中央直接贯彻到基层、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通令发布后,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派员赴东北、华北、华东各地视察,时任部长陈郁带队到淮南等煤矿检查。各矿务局、煤矿在检查中发现了很多过去熟视无睹的问题,如本溪煤矿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问题996个、阜新矿务局发现问题838个、抚顺矿务局发现问题966个。到1950年底,全国煤矿普遍在转变思想认识、降低伤亡人数、改进工程设施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死亡率和负伤率均明显下降。东北区北票、通化两矿务局死伤事故显著减少,北票矿务局实现全年井下无伤亡;西安(今辽源)矿务局1950年下半年死亡率比上半年降低72%,阜新矿务局降低71%,蛟河矿务局降低68%;华北区焦作矿务局降低92%;华东区淮南矿务局下半年死亡人数比上半年降低77%。

《全国国营煤矿1950年无伤亡事故矿井统计表》(应急管理部档案馆馆藏)

1952年5月,燃料工业部召集华北、华东地区煤矿的保安科长来京汇报后,组织安全工作联合检查团,重点检查华北、华东的煤矿安全工作。联合检查团对徐州贾汪韩桥井进行检查时,发现井下通风、顶板管理、卫生与救护、安全装置、电气设施等方面120余个问题,并提出细致的整改建议。比如,针对通风道堆积材料堵塞路口妨碍通风的问题,建议立即整修畅通;针对矿井巷道照明线路大部分破皮漏电、灯泡未装灯头易引发触电事故的问题,建议立即更换灯线,加装防爆灯头;针对回采工作面人工放顶导致工作效率低、回柱工具斧柄太短易砸伤矿工的问题,建议改用机械回柱,改善工具,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

《燃料工业部关于1952年煤矿安全问题的工作指示》(应急管理部档案馆馆藏)

在实践基础上,1953年,燃料工业部发布《关于加强保安组织机构和职权的决定》,要求各管理局、矿务局均应成立技术安全检查机构。煤矿管理总局于1954年12月制定《关于安全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对安全检查部门的工作方针、业务范畴、职权、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安全检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和制度遵循。

《煤矿管理总局关于安全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应急管理部档案馆馆藏)

除煤炭行业外,全国范围内的工矿安全卫生大检查也广泛地开展起来,并与民主改革相结合,形成了一次群众性的安全生产运动。不少厂矿经过工人群众讨论,总结了生产经验、提出了修订技术规程的建议。山西省西山煤矿制定“审顶问帮”制度,洋灰厂规定开山放炮的统一时间;济南铁路局徐州车站订立“三检三联”“四勤五确认”等制度。一些厂矿通过检查,及时排除伤亡事故隐患,如陕西省邠县新民煤矿在检查中发现井口大山土崖有塌落风险,连夜冒雨抢修,避免了人员伤亡;山西省阳泉四矿一采煤股长在检查时发现连岩有塌落危险,当即叫工人出井,出井后随即发生冒顶事故,5人幸免于难。

经过上下各方的共同努力,1951年全国国营以及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事故死亡同比减少10.7%,重伤减少9.6%;1952年比1951年分别减少39.1%和38.3%。正如1953年1月30日《人民日报》社论所总结的:各地进行了多次安全卫生大检查或重点检查,使干部和群众都受到切实的安全生产教育,厂矿企业的安全卫生设备设施逐步完善,安全卫生状况大为改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矿企业不断增多,安全卫生大检查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更加广泛深入,形式更加多样,政府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安全与劳动保护规章、条例、法令,有力地提升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撰稿:应急管理部档案馆 赵凌云
来源:应急管理部新闻宣传司指导,中国应急管理报、应急管理部档案馆联合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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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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