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事   2024-09-11 19:18   湖南  

永政发〔2024〕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各县市区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公布的范围为准。

  五、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永政发〔2021〕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调整)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

源: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邓钰凡
一审:周勇  二审:秦果甘  三审:蒋黎

觉得好看,请点这里↓↓↓

冷水滩发布
冷水滩发布系中共冷水滩区委宣传部注册的政务微信,旨在宣传推介冷水滩,传递政务信息,提供服务资讯,着力政民互动,打造阳光、亲民、服务政府。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