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劳资纠纷问题,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懂正确的维权方式和途径,很容易造成“有理变违法”“讨薪”的方式,更不可以用自己的生命安全为要挟。 10月30日,红山区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依法处置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件,在帮助农民工解决欠薪问题的同时,也坚决严厉打击违法讨薪的行为。 “有人要跳塔吊!”10月28日9时许,西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辖区某工地,发现两名四五十岁左右的中年男子,坐在20多米高的塔吊上,扬言:“不给钱,就跳下去”。 现场围观人员众多,民警了解到,塔吊上的两名男子是该工地的施工人员王某某和刘某,二人因多次向劳务公司讨要2个月薪资的未果,遂以此方式“逼债”。 了解到群众的诉求后,西城派出所全力展开工作,在极力劝阻开解2人同时,联系到委托方、施工方、劳务公司和劳动仲裁单位,详尽说明了被欠薪民工的状况和拒不支付民工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耐心细致的阐明相关法律规范和权利义务。“各方各有各的难处,但不能让咱们农民工兄弟买单,更不能拿人命玩笑”。 经过10个多小时的说法与讲理,当日晚18时许,民警成功为二人追回欠薪,高空中坚持了十多个小时的王某某和刘某,也最终平安下了塔吊。 “以命相逼”为哪般 工人工资不可拖欠,恶意讨薪的行为同样不可取。拿回薪水的王某某和刘某本应该满心欢喜,但接到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时难免委屈。“执法要讲温度,也不能松了力度,我们全力帮咱们农民工兄弟解决欠薪问题的同时,也坚决严厉打击违法讨薪的行为。”派出所民警向二人作出说明,王某某和刘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坦然接受处罚。 以“跳塔”这种偏激方式试图解决矛盾的事件并非个例,也不尽然是为讨要工钱,民警告诉我们,因情感纠葛、讨要债务跳楼试图引起周围人群关注以发泄情绪、解决问题的情况也曾经发生。 然而“跳楼”或许能够“逼”出事主,但并非屡试不爽的解决问题之法,如果是无事生非、故意作秀式的跳楼,可能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可能会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应以正常渠道解决问题,合法讨薪,理性维权。“跳楼”者希望通过“自杀”威胁,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心理是不可取的,不仅仅是法律所不许,从理性的角度,问题的解决既要使个人应该享有的利益得到保障,也要有利于社会稳定。 如面临欠薪等劳动纠纷问题,请向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咨询反映,只有合理反映利益诉求,才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别让自己从“维权者”,变成了“违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