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停车费有了新变化

民生   2024-11-14 10:47   安徽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鼓励机场、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长,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

景区公园车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根据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以及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其他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经营成本、服务条件、供求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小区周边公共车位面向业主可包月收费

我省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办法明确,差别化收费可以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方式确定。简单来说,停车费收多高可能取决于车位所处地段、具体位置、停放时段等因素。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用计时、计次、包时段等方式收取。办法明确,采用计时方式收费的,应合理确定计费单位时长,并设置当日或者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采用计次方式收费的,可以根据停车资源情况,合理设置计次最高停放时限。

车辆长时间“霸占车位”?代价可能很大。办法明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采用计时方式收费,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车辆,可以采用累进式加价的阶梯收费。

近年来,不少居民小区停车难备受关注。此次办法提出,住宅小区周边的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停车,可以采用包月方式收费。老旧小区周边可以适当提高优惠幅度。


鼓励车站医院停车位延长免费时长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其配套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从低确定。”突出公益性是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办法》明确,对短时间停放的机动车,给予免收一定时长停放服务费。“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长。”

《办法》还规定了“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机动车”等免收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另外,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置期限内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

我省办法明确提出,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实行错时错峰共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众提供停车设施共享服务的,可按不高于所在地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不提供合法票据,停放者有权拒绝交费

在对收费的管理上,《办法》也有更具体的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或者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未提供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放服务费。”

我省办法提出,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通过网络、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公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饭店、商店用各种方法占用门前公共区域停车位?这个真不行。我省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私自圈地、划片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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