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A3V6锤式钉扣机是淘汰设备,严禁使用!

文摘   2025-01-28 09:18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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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在用的皮带扣钉扣机型号为“A3V6锤式钉扣机”为人力夯砸工艺,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中“皮带机皮带钉扣人力夯砸工艺”,为淘汰工艺,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同时,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颁证机关应当暂扣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02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矿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罚款处罚存在不一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对煤矿实施罚款处罚,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不冲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责令煤矿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本案中,该煤矿在用的皮带扣钉扣机型号为“A3V6锤式钉扣机”为人力夯砸工艺,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的通知》中“皮带机皮带钉扣人力夯砸工艺”,为淘汰工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对其进行罚款处罚;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同时,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颁证机关应当暂扣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承继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作了规定。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处罚的规定被《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承继,内容保持一致,但将“煤矿企业负责人”修改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对象表述更精准。因此,2024年5月1日之后,煤矿企业存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本条规定承继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此,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证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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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下列属于“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有(  )。


A.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B.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C.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3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D.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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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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