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记者从银川市公安局获悉,银川一金姓男子利用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方式骗取7名受害人购车款共计83万余元。因数额巨大,金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捕。
2023年12月,王某在金某公司签订购买一辆品牌汽车合同,合同约定车辆总价是88900元。当日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金某支付了首付款21200元,并提出剩余车款需要办理车贷。随后金某联系金融公司业务员协助王某办理了76400元汽车贷款,业务员通过微信将贷款资金转给了金某。到了双方约定的交车日期后,金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交车。2024年3月,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将金某起诉至法院。2024年6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移交贺兰县公安局。至此,犯罪嫌疑人金某利用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方式骗取受害人购车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现在了警方的视野。
经查,2018年,金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汽车及二手车销售。2023年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为履行完成已签订的购车合同,金某便开始向身边人借款,甚至利用新客户交的购车定金补之前合同的窟窿。久而久之,随着窟窿越来越大,金某便利用与购车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的方式骗取客户购车款。将收到的钱一部分用于垫付或者退还其他客户购车款,一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金某是如何利用签订购车合同骗取受害人钱财的呢?据该案件一名受害人吕某讲述,他在2023年10月与金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车辆总价为217800元,10月底交车。随后吕某向金某转账支付20000元首付款。金某为了取得吕某的信任并骗取剩余购车尾款,便从某4S店预付了8888元定金骗出了一辆商务车开到汽车用品公司装潢,对吕某谎称订购的商务车正在装潢,让吕某去看车,并要求吕某结清购车尾款。吕某到现场看后,不疑有他,便将剩余购车尾款打到金某账户。
当吕某到汽车用品公司准备开车时,金某又编造借口拖延交车。为了稳住吕某,金某通过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奥迪汽车,将车辆行驶证伪造成自己公司所有并抵押给吕某使用。当租赁公司找到吕某,吕某得知金某通过租赁公司租车并伪造驾驶证的事实才知被骗,遂报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金某已被移送起诉至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日报记者 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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