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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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原《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昆公规〔2019〕2号)同时废止。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依据《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由于地铁站属于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按规定不能停放电动车,且“电动代步工具”车体大部分为易燃材料,电池一旦起火,在地铁站及车厢狭窄封闭空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安全隐患较大。经过调研,目前北京、武汉、广州、青岛、济南、成都等18个开通轨道交通的城市已对“电动代步工具”进入地铁站等相关区域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次修改在禁止携带物品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类”中重点增加了“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的内容。
为方便乘客了解乘坐地铁出行时可以携带的酒类饮品数量和规格,同时便于安检人员规范进行安全检查,将原《通告》酒类饮品相关内容优化表述如下:
完整目录如下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
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
编辑/李丽萍
责编/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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