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花爆竹燃放临时管控出台背景与依据
春节、元宵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但传统的燃放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从安全角度看,烟花爆竹在人员密集区域燃放,极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在环保层面,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还会产生粉尘颗粒物,加重空气污染,对群众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在春节、元宵节期间,持续的燃放行为会导致空气质量明显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二、烟花爆竹燃放临时管控相关规定
(一)管控时间:
(二)管控区域:
(三)集中燃放点设置:
(四)管控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为管控场所(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7.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8.阳台、窗口、楼道、屋顶、桥梁、地下通道;
▶9.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室内;
▶10.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执行程序及标准
(一)执行程序
(二)执行标准
来 源:今抚顺
责 编:井涛 鲍明琳
编 辑:孙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