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应当聘用至十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二)具有本科学历或者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至九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三)具有硕士学位的,可以聘用至八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或者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满1年后,取得中级职称,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聘用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可以聘用至七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具有相应职称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按照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等级聘用,岗位聘用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无相应岗位聘用经历的,可以聘用至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六)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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