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其中第四点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11月1日起,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正式实施,将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1.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3.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4.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和装配锂离子蓄电池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将不再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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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3.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车速最高不能超过25千米每小时;
整车的重量包含电瓶在内不能超过55千克;
电动车的电机功率方面不能超过400瓦;
电动车的电瓶标定的电压小于等于48伏;
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骑行功能,也就是必须有脚蹬子;
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3C认证。
请购买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正确停放安全充电
拒绝非法改装
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中国政府网、湖南交通警察
终审丨肖映 二审丨罗行
校审丨墨隐 编辑丨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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