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公安交警曝光3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幽默   2025-01-19 16:34   河北  
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1月5日19时许,卢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永丰路物美便利超市门前路段停车开启车门时,与沿此路段同方向行驶常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常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卢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无责任。


案例二

1月6日14时许,白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南营坊街道建设西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西泽园小区门前路段时,与沿西泽园小区驶出右转弯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及乘坐电动自行车的贾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白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白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贾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1月8日15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张家口市阳原县要家庄乡光华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至与弘州大道十字路口处时,与沿阳原县弘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尉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尉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张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尉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家口公安交警提醒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来源:张家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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