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市民公开道歉!遭拒收!

体娱   2024-11-14 18:46   江苏  
先上一张截图



这封道歉信,是市民袁某近日向市民张某发出的,其实在此之前,袁某曾向张某公开致过歉,可那次致歉不但张某不接受,海州区人民法院都不认可,法官告诉袁某:


事情还得从一年多以前,两人的一场网络争执说起。


一条短视频
评论区争执之后发视频泄愤


2023年5月,张某因个人情感原因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袁某看到后进行了评论,随后两人发生争执。为了泄愤,袁某在该平台发布了多条载有张某及其子女头像的视频,并配有侮辱性文字。













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袁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精神抚慰金2500元,并在发布侵权内容的短视频账号中发布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七日,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道歉后秒注销账号
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认可


判决生效以后,袁某支付张某精神抚慰金2500元,并将经过法院审查的道歉内容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袁某照做了,但袁某的短视频账号将张某屏蔽了,而且袁某发布完道歉声明后就注销了这个账号。


张某对此不满,表示并未看到袁某发布的道歉声明,而且认为袁某的道歉未达到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效果。随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袁某重新公开道歉




承办法官意见
不能认定道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认为,袁某发布的道歉内容虽然符合判决要求,但是屏蔽了权利人张某,因而不能认定被执行人袁某公开道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袁某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注册新的短视频号发布道歉声明。但张某认为新注册的账号关注人数较少,不能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明确表示拒绝。


承办法官经与短视频平台沟通确认,账号一旦注销后将无法恢复,双方就道歉的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所以这个案件就陷入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却无法履行的僵局。





合议庭意见
在报纸上刊载道歉声明终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短视频平台,传播范围为该平台的不特定用户,为了尽可能消除对申请人张某的名誉影响,经法官建议,双方选择在《苍梧晚报》刊载二审法官审核的道歉声明,刊载时间为7日,刊登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袁某主动缴纳了刊登费用,申请人张某也解开了心结,本案成功执行完毕。



这才有了开头的那张公开致歉声明,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释法


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不仅需要侵权人真正认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也要尽可能消除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特别是涉互联网平台赔礼道歉强制执行,如果发布侵权行为的微信群被解散、微博账户、短视频平台账号等被注销或无法使用,被执行人另行注册账号道歉或者以其他方式道歉是否可以认定判决义务履行完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执行难点。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屏蔽申请人发布道歉声明后注销了原短视频平台账号,一方面反映了被执行人并未真诚悔过的心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判决无法履行的难题。承办法官及时调整执行思路,首先通过柔性释法说理,推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公开道歉的法律义务,其次变通执行方式,寻找替代执行方案,通过借助其他具有相应影响力的报纸等媒体平台保障执行效果,从而疏通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根源,真正实现了赔礼道歉的法律意义。




官提醒


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平台增加了言论自由表达的渠道,但市民仍然要以法律为边界,否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海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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