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镇社会面小场所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我镇持续开展畅通生命通道专项治理及各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认识不到位,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遮挡堵塞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增加了人员受伤风险,加大了疏散逃生难度,往往可能因为这些小隐患造成令人痛心的大事故。丁蜀镇对这些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现将相关案例通报如下,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防微杜渐。
案例一:
近期,丁蜀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某机械设备经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电焊工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查询后发现该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期,丁蜀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多处气瓶放置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零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
近日,丁蜀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某餐馆进行检查,发现该餐馆厨房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油烟管道,现场油污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改正,期限届满后复查,发现仍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根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立案查处。
案例二:
近日,丁蜀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堵塞疏散通道,经查,是员工个人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导致的。该员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