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我孩子7岁在校上课期间和同学嬉戏打闹,当时老师正好回办公室拿学生作业没在教室,孩子被其他同学的书本打到导致眼睛失明,谁承担责任?
7岁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校方应当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由于上课期间老师不在场,同学之间打闹致使受伤,可以认定学校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和其他同学在上课时间打闹,均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中,学校、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需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校园安全问题屡禁不止,需要学校、家庭、学生三方共同维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引导其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的义务,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与同学和睦相处,不做危险行为,保护自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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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袁 萍
初审:杨 潇
校对:王艺迪
编辑:林诗益 吴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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