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自:畅通濮阳
为深入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根据“五大曝光”行动要求,将2024年12月份的“突出违法车辆、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具体内容如下:
二、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月27日20时45分许,杨某见驾驶鲁E**178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台前县新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郭某康驾驶的豫J**55A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康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杨某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4年8月17日17时许,范县濮城镇北街“台铃电动车”门口路段,王某杰驾驶三轮电动车自北向南准备调头往北行驶时,与自南向北行驶张某英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王某杰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随意调头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4年4月5日16时许,王某军驾驶豫J**722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县工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户部寨镇大张村村北处时,行驶中偏移到非机动车道内追尾前方高某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高某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王某军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2024年5月19日9时58分许,宋某璐驾驶豫JF**160小型轿车沿濮阳市开德大街澶水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无名规划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申某青驾驶豫J**860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宋某璐在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2024年5月3日0时10分许,王某青驾驶鲁K**3S0小型轿车沿范县县城益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正东集团”门口时,撞上停在路边的津H**559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王某青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司名称 |
濮阳千羽物流有限公司 |
濮阳市鸿旭有限公司 |
南乐县潘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南乐县亿兴运输有限公司 |
南乐县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
曝光原因:以上五家企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请以上五家公司负责人立即督促车辆处理违章,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2、濮阳县342国道498-499公里
3、清丰县301省道44-46公里
4、清丰县342国道双庙乡西安村路口
5、南乐县341国道509-514公里
请途经上述路段的车辆注意行车安全,谨慎驾驶!切勿超速、逆行、疲劳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