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男子在派出所门口,拍摄发布不实视频,被逮捕!

民生   2024-10-13 23:5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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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茂名市电白区那霍镇一男子为博取流量,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视频,并编造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该男子已于日前被电白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早前,电白公安网警大队工作中发现,那霍籍男子谢某金在互联网某平台发布一则在某派出所门前拍摄的不实视频,并配有挑衅性的文字。次日凌晨,电白公安分局那霍派出所依法传唤谢某金(21岁,电白那霍人,有帮信罪、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和盗窃违法犯罪前科)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谢某金供述,此前其在网上看到并下载了一段内容为一青年男子拔掉警车轮胎气芯的视频。其为博取大众眼球、获取流量、吸增粉丝,便和几个朋友来到电白分局某派出所门前,用手机对着该段视频进行翻拍,虚构成拔掉该派出所警车轮胎气芯的视频,并编造虚假信息散布到网上某平台。截至谢某金到案,该子虚乌有的视频播放浏览已超71.9万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后,谢某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电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谢某金已于近日被电白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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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学习、生活都离不开互联网,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编造虚假信息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警方提醒广大网民,上网应当依法依规、文明和谐,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来源:南方+ 封面为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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