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争吵大妈主动用身体碰小伙,小伙躲开,大妈扑空摔倒了,大妈竟索赔1.3万,法院真受理了!

时事   2024-12-10 12:03   山东  

前不久发生在辽宁鞍山的一个纠纷案件再次引起了大众对司法正当防卫判例的争议。

案情很简单在辽宁鞍山的一个普通早晨,阳光透过树叶的缝隙,洒在了上班族29岁的张某和65岁赵大妈的争执现场,他们因为房产问题吵得不可开交。

大妈情绪激动,像是在说:“这房子是我的,你别想动!”张某也不是省油的灯,回击道:“房产证上写的可是我的名字!”两人你一言我一语,气氛越来越紧张。

突然,大妈使出了她的绝招——“肩膀靠”,她用肩膀往张某身上靠去,试图用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强势立场。张某不傻,别说还手了,对老年人身体都不能接触,连忙灵敏躲开,嘴里还念叨着:“别碰我,别碰我!”

可是,就在张某躲闪的瞬间,大妈因没扑上,一个重心不稳,摔了个四脚朝天。

大妈坐在地上,指责是张某将她推倒的,张某一脸懵:“我哪有推你,明明是你自己摔倒的!”

大妈不依不饶,拿起手机就报警:“喂,110吗?这里有人打我!”警方赶到现场,一番调查后,发现张某并没有殴打大妈,只是两人肩膀轻微接触,大妈自己摔倒了,警方没有立案处理。

大妈不服,去医院住了16天,然后又在家里休息了15天。等身体恢复得差不多了,她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3734.84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双方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一个年轻成年男性,在与大妈发生争执时,应当预见到肢体接触可能对大妈造成的后果。尽管张某否认有殴打行为,但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双方的陈述,认定张某在争执中与大妈有轻微的身体接触,且这一接触与大妈摔倒有直接关联。

法院进一步指出,大妈在争执中也未能保持冷静,对争执的升级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张某承担30%的责任,大妈自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大妈3391.45元,这一金额是大妈合理损失的30%。

后来,一个认为没有身体接触,没有责任,一个认为对方恶意躲避,赔得太少,双方都上诉到中级法院。

中院认为,虽然张某不具有殴打大妈的行为,但大妈与张某在肩膀部位发生轻微接触后,张某为了躲闪而后退,理应预见其后退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倚靠其肩膀的年过6旬的大妈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预见,最终出现了大妈倒地受伤的损害后果,故张某应对大妈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维持原判。

本案为真实案例,来源:今日头条,长沙政法https://m.toutiao.com/article/7414326757816091136/?upstream_biz=toutiao_pc

小编翻了翻刑法,此案颇有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大哥躲避赵大妈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行为性质来看,张大哥的躲避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为了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赵大妈主动冲撞张大哥的行为显然属于不法侵害。张大哥为避免受伤而躲开,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从法律角度来说,张大哥的躲避行为是正当的,不应承担责任。

从因果关系来看,赵大妈摔倒的直接原因是她自己发动的冲撞行为,而非张大哥的躲避。

如果赵大妈没有采取冲撞这种危险行为,就不会发生摔倒的后果。

张大哥的躲避行为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条件,并非造成伤害的原因。

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看,张大哥并没有伤害赵大妈的故意或者过失。

他的躲避是一种本能反应,在紧急情况下难以考虑周全。《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本案中,张大哥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照顾弱势群体,息事宁人来说法律判决另当别论。

但从社会价值导向来看,如果判定张大哥有责任,可能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这会鼓励一些人采取类似赵大妈的行为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中国常见的“碰瓷”,反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张大哥的躲避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争议,走向科学小编不是律师出身,需要读者群中懂法律的朋友发表更高深的见解。

网友对案件看法

几年前萧山龙哥事件发生后,检察院让我们躲,让我们跑,现在已经发展到躲也躲不成,跑也跑不了了吗?

网友们表示:“善良守法太难了,躲也不能躲了吗?这不是鼓励不法分子耍无赖吗!”

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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